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4〕62号)附件第18项:国家科技计划项目(含基地)审批。实施机关:科技部。
《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07〕428号)第十一条:“科技部根据立项评审或评估意见,结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外交政策,择优确定专项经费支持项目……”
《关于印发<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国科发外〔2011〕376号)第十三条:“科技部作为实施国合专项的主管部门……其主要职责是……建立专门的国合专项备选项目库,组织开展国合专项年度项目立项工作,审批年度项目立项建议,批复立项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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